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2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林展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林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林展前因強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復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8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入監服刑,嗣於102年8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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