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于於施用毒品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犯竊盜罪、2罪,經同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26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茲受刑人於101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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