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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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訴人 王巫玉蘭 被上訴人樂奇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青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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