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佳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佳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佳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等案件裁判確定後,上揭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030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101年6月1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20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揭函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本院105年度桃簡字187號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