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宏霖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被告吳柏陞指定辯護人 楊正評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由檢察官余怡寬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由檢察官林郁璇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案由檢察官余怡寬提起公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本案由檢察官林郁璇提起公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