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 陳麗玉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瑞芳 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上訴人 黃彥勳 即被告上二人共同 黃楷銘 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8,61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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