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添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添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蔣添陞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
8年度湖交簡字第681號、第7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6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蔣添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至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1日17│108年11月8日9││││時許│時至14時29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5447號│偵字第17104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湖交簡字│108年度湖交簡字│││││第681號│第749號│││├──┼────────┼────────┼────────┤│事實審│判決│108.12.26│109.03.06││││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湖交簡字│108年度湖交簡字│││││第681號│第749號│││判決├──┼────────┼────────┼────────┤││判決││││││確定│109.02.19│109.04.21││││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