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非訟代理人 陳秀華 債務人 黃時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