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73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岱盟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事項事記表。
二、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