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5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利息之利率。
2、違約金及利息之計算方式。
3、請求本金之總和。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