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9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7日下午2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盧昱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盧昱蓁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