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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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大元 債務人 黃嬿儒
一、債務人黃大元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人黃嬿儒部分,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其住址為臺中市○○區○○路○○○○號,據卷附戶籍謄本所示,該地為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而支付命令之送達須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該部分支付命令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