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錦鎮具保人吳沛柔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沛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錦鎮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吳沛柔繳納現金,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亦未果,而被告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是本件被告於起訴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應訊,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