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6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勝豊被訴毀損、公然侮辱及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勝豊與鄰居即告訴人 賴宏澤李春生 相處不睦,被告認告訴人李春生種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之植物樹葉落到其住處,竟於民國110年3月24日17時許,基於毀損犯意,自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磁磚、磚塊丟擲告訴人李春生位在上址住處之採光罩,致該採光罩破損而喪失採光及防雨之功能。被告又認告訴人賴宏澤將晾衣架架設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頂樓之舉,影響其權利,竟於同日19時許,先基於毀損之犯意,推倒告訴人賴宏澤所有之晾衣架,致令不堪使用,復在其住處外與告訴人賴宏澤爭論時,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先以「幹你娘」辱罵告訴人賴宏澤,再徒手毆打告訴人賴宏澤頭部,致告訴人賴宏澤受有左側臉頰周圍鈍傷、左下巴鈍傷、左側手肘擦傷等傷害,被告仍不罷休,又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當場對告訴人賴宏澤口出「我比你有錢,我不怕你告」、「我是竹聯幫的成員」、「我的工廠有AK47,明天就要讓你死」等語,以此加害告訴人賴宏澤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賴宏澤, 致生 危害於其安全(被告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行審結)。嗣告訴人賴宏澤、李春生不甘受辱,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此部分被告涉犯之毀損、公然侮辱及傷害罪,分別依刑法第357條、第314條、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已共同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是告訴人2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依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王怡蓁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