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9年度苗秩字第17號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被移送人 陳萬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份警偵字第10900122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萬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5月21日晚間10時18分許。
㈡地點:苗栗縣頭份市○○路與八德一路頭份運動公園內。㈢行為:於上開時、地,將所有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搓揉後,套入鼻子以吸食所散發之迷幻氣體。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為自白。
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刑案呈報單1紙。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四、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吸食強力膠之同種類行為,經法院多次裁罰,猶不知悔改,復再為本件行為,實不足取,兼衡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