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明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明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羅明光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6日│99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25│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403號│3900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10號│100年度桃簡字第66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100年3月21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10號│100年度桃簡字第660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1日│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