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附帶上訴人即原告 林沛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鶯達企業有限公司因105年勞訴字第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元(見民事附帶上訴暨追加起訴第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