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6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65號聲請人 劉星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雅菁 (原名: 楊淑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