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7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群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5,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