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 律師
羅淑菁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