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聲字第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4114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今
欲取回擔保物,乃以北投舊北投郵局第269號存證信函定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
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