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張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