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0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朱信章 、乙○○、朱
月米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2,860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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