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12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84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