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矚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偉選任辯護人林宗竭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偵字第9955、10583、11701、13748、15479、16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志偉因涉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述與共犯等人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自民國
102年8月2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查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僅坦承部分構成要件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嫌,惟有證人證述、通聯紀錄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述前後有所出入,亦與共犯所述有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常情,面對重罪之追訴審判有較高逃亡之可能性,無法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仍存在,是經審酌上情尚無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存在,是被告應自102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雖被告稱:希望可以解除禁見,家裡長輩沒有人照顧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稱:希望解除禁見,讓他的女兒及妻子可以會面等語。惟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已如上述,是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曾名阜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