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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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債務人 郭純延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
1.陳明債務人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每月薪資收入證明。
2.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明細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5.提出債務人行照影本及機車現值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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