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債務人 陳明仁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提出新北市○○區○○段○○○○○○○○○○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歷年
異動索引,說明於101年12月26日因判決回復所有權取得上開土地之緣由並提出該判決影本。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抵押
權設定資料,並說明該土地設定抵押所取得資金作何使用及目前尚欠金額若干。
⒋說明未申請或不符社會補助資格之原因。
⒌說明債務人何時自明志鐵工廠離職、離職原因及為何未將明志鐵工廠之薪資列入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