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29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5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46年3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同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年4月24日向伊借款465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繳款期限屆至仍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計431萬8,38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297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地目│平方公尺││││││縣市││││││││├──┼───┼───┼──┼───┼───┼────┼─────┼─────┼──────┤│1│臺北市│士林區│雙溪│重劃一│79│建│1,766.59│1/16│丙○○│└──┴───┴───┴──┴───┴───┴────┴─────┴─────┴──────┘┌─────────────────────────────────────────────┐│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297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10378│臺北市士│臺北市士林│鋼筋混凝土│第3層││全部│丙○○││││林區○○○區○○路36│造(4層)│103.75│││││││段重劃一│巷16號│││││││││小段79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