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郭陳罔檜 訴訟代理人 郭玫延 被告 郭淑貞
郭登財 郭安 由郭 鄭素美 郭淑芬 郭崑 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8,52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編│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價額││號││(新臺幣)│(㎡)│範圍│││││││││├─┼──────┼──────┼─────┼───┼───────┤│1│臺南市安定區│8,700元│3,443│4分之1│7,488,525元│││管寮段3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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