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70號聲請人陳穎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家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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