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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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文政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9月起迄109年9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373號裁定。
2、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9月起至109年9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債務人主張因其配偶 陳巧芸 懷孕,無法工作,致其每月增加支出配偶之扶養費用10,000元,請說明陳巧芸原本工作狀況、及任職公司及收入狀況,並提出陳巧芸之薪資收入證明,例如:薪資單、離職證明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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