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債權人 高寶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60,500元終止退租申請書影本(內容須清晰),若無法提出,則請撤回上開金額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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