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25號聲請人 張世宗 相對人 王苓茜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13年3月28日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所示土地,應補充記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予補充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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