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呂宗翰
呂冠賢 呂文章 被告 廖添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呂宗翰新臺幣(下同)1,415,360元、原告 呂宗賢 1,000,000元、原告呂文章3,693,91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秀枝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