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債權人 陳文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升川工業有限公司、 羅時隆 、 鐘富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表明債務人升川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表明債務人鐘富櫻正確姓名(依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姓名應為「鍾」富櫻,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如原聲請狀記載有誤,應具狀更正)。
四、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