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致鍾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11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致鍾與 林大岳林淑錦孫淑文 (均另案經判決確定)、 張惠民王宏仁 於民國85年4月共同成立肯迪皓詩有限公司(以下稱肯迪皓詩公司),推由被告張致鍾擔任董事長,張惠民為監察人,繼因增加資本而改組為肯迪皓詩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推展不順,致虧損累累,詎被告張致鍾與林大岳、林淑錦竟未得全體董事之同意,偽造董事會議事錄,偽載改選林大岳為董事長,並委由不知情之林玉蘭於86年6月初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代為辦理變更登記,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登記事項卡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又被告張致鍾與孫淑文、林大岳等人明知肯迪皓詩公司資產所賸不多,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86年6月間,未經肯迪皓詩公司之同意,將該公司所有之商標權移轉登記予孫淑文所有,嗣張惠民察覺公司虧損甚鉅,要求查看帳冊未果後,會同會計師查帳始知上情。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因追訴權時效之長、短,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追訴權時效完成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應諭知免訴判決,又免訴判決為實體判決,故關於刑法第80條、第83條追訴權時效期間、停止相關規定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張致鍾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法定最重本刑均為3年以上10年未滿之有期徒刑;若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及第8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均為10年,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上開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則本件追訴權時效加計4分之1停止期間應均為12年6月;若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及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均為20年,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停止進行,審判程序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期間已達於上開2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5年)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則本件追訴權時效加計4分之1停止期間即均為25年;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上開規定,對於被告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上開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二)又本案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6年6月15日(按起訴書認被告犯罪終了日係於86年6月間,本院準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之規定,僅知其月,不知其日,則推定為該月15日),經公訴人自86年11月22日開始偵查,於87年7月27日提起公訴,87年8月5日繫屬於本院,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7年11月7日以87年士院刑仁緝字第603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等情,有本院87年度易字第1453號全卷及卷附通緝書可稽。茲因被告所涉上揭行使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業務侵占罪嫌,追訴權之時效期間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期間,共計為12年6月,已如前述;又自公訴人86年11月22日開始偵查迄87年11月7日本院發布通緝期間,除87年7月27日公訴人提起公訴至87年8月5日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段期間外,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期間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案追訴權時效應於99年11月21日完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秀枝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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