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信吉
蔡王玉葉 蔡宜廷 蔡宜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告 胡滋珈 (原名 胡秋桂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