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安舜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速提出被告李安舜歷年欠、還款計
算書,並陳報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時即108
年12月17日之債權總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之加總債權)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後,補繳裁判
費差額,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本院前已於109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計算方式補
繳裁判費差額,原告迄今均未補正,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李安舜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99,38
6元,惟依原告所提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支付命令,
本金加總即已達1,935,557元,顯與原告陳報之金額不符。
請速依主文所示陳報被告李安舜歷年欠、還款計算書,以利
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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