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榮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榮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鄒榮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簡易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附表】┌──────┬────────┬────────┬────────┐│編號│1│2││├──────┼────────┼────────┼────────┤││違背安全駕駛致交││││罪名│通危險罪│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1月(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8日8│95年12月至96年1││││時飲酒駕車至同日│月間││││9時52分許為警查│││││獲止│││├──────┼────────┼────────┼────────┤│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速偵字第3257號│偵緝字第564號│││號││││├───┬──┼────────┼────────┼────────┤││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102年度簡字第195│││││第1454號│號│││├──┼────────┼────────┼────────┤│事實審│判決│102.08.15│102.12.12││││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102年度簡字第195│││││第1454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9.09│103.01.06││││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