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台北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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