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45號聲請人 李宗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 謝時化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2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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