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駿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吳駿宏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吳駿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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