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黃玉蕙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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