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7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炳雄 、 王富民 、 陳聖智 、 林彰泰 、 林小梅 、 林美鈴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王獻楠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