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黃良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詩婷李振德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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