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05號原告 黃志瑞 即黃志瑞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