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楊琇麟 被上訴人 唐仕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8月2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於前次上訴時,已繳納該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710元,有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1號卷),是上訴人於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黃致毅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