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重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破字第10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在破產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巨人水電公司)聲請宣告破產,業經鈞院109年度破字第10號破產宣告事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與巨人水電公司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聯合承攬人,因巨人水電公司於系爭工程進行中,以財務困難為由拒絕履行契約,致聲請人依共同投標協議書之約定,繼受相對人之契約義務,聲請人只能另覓廠商施作,而生損害,且巨人水電公司前揭拒絕履行契約之行為,造成工程延宕,致聲請人將遭定作人罰逾期違約金,而聲請人就前揭損害已催告巨人水電公司賠償,並將依法訴追。是聲請人於該破產宣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請求准予閱覽鈞院109年度破字第10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工程之工程契約、巨人水電公司108年3月18日函、共同投標協議書、存證信函暨回執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破字第10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破字第10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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