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686號
原 告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63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