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宥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09號,原偵查案號: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0.400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被告高宥鈞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免除處分出監,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400公克),係屬違禁物,而經聲請人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參。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400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
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